无压烧结碳化硅陶瓷
- 关于对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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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首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展披露不准确、部分募集资金未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披露用途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情况披露不准确、募集资金专户资金混用等。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五条、第十一条,《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六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郭春萱、董事会秘书兼首席财务官尚庆春对以上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郭春萱、尚庆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这次的教训,加强证券法律和法规学习,切实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公开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